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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离婚律师: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对继承纠纷案件的影响

发布者:石树洋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255人看过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举个例子:


小明的爷爷去世后留有小明的爸爸、小明的伯伯和小明。不幸的是小明的爸爸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小明的伯伯的相依为命。有一天,小明的伯伯也去世了,小明的伯伯未婚无子女,留下了一笔巨额的财产。但是,伯伯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赠,此时如何继承?根据以前的继承法,小明或许只能够根据“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适当分得遗产,小明伯伯其余的遗产就只能归国家所有。但是,根据新的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小明则可以代位继承伯伯的遗产。


从以上举例中,我们不难发现,适用该法条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代位继承仅发生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中,无论代位继承人有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其次,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实际发生。再次,代位继承人仅能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能是其孙子女或其他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后,被代位人生前应享有继承权,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且被继承人生前也未留有任何遗嘱、遗赠。


该新增条款将更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发挥好遗产育幼功能,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于私有财产不断增加保护的体现。

 

现在,我国继承人的人数实际上是呈现缩小的趋势,很多家庭是“四二一”制,即四个老人、一对中年夫妇、一个孩子。这势必造成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逐渐缩小。一旦这个孩子先于他的父母、祖父母死亡,而这对中年夫妇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这对中年夫妇死亡,以现行继承法,这个家庭的财产将有可能面临无人继承的情况。这就将造成大量无人继承的财产出现。这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对于承办律师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和要求。


首先,在承办案件时,需要对所有的继承情况烂熟于心,并及时对新增加的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情况作出预判,并给当事人自己的建议和指导。这一方面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避免违规代理、冲突代理,还体现着律师的专业性和职业素养。


其次,办理第二顺位代位继承时,调证难度将显著加大。在第二顺位代位继承立案时,我们首先想到需要提交的材料就是证明继承人与被代位人关系的证明、被代位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除此之外,还要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证明。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并且人员流动幅度、范围较大的历史隐私,造成我国户籍档案管理不是十分规范,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很多时候更是面临着证明无从开具的现实。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材料,都无法完成立案。所以上述问题确实是律师办案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棘手问题。


我是石树洋,以上是对《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对继承纠纷案件的影响》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更多婚姻家事相关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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