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拆迁安置房有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拆迁安置利益如何分配?谁有资格获得拆迁利益?私下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根据近期办理的拆迁安置房屋的分家析产纠纷,以及近期研究的相关案例,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法院通常会考虑的因素:
首先,会考虑腾退安置协议书,如一方当事人为腾退安置协议书载明的实际腾退人口之一,则应当按照腾退安置政策享有对实际腾退人口的安置面积和拆迁补偿款。此种情况下即使其他当事人依据相关腾退安置办法,主张该方已享受过一次拆迁安置政策,因此不应计入实际人口。
但是,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方某与马某四、马某三等分家析产纠纷的判决书中所述,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周转协议等文件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未经腾退人予以确认变更或撤销,被安置人有权仍有权主张其安置利益。
并且,即使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在全部安置房屋均已交付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支持确认被安置人对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
其次,如果被安置人之间已就被安置房产达成协议,则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协议的效力,认为被安置人之间已就各方对被安置房产享有的相关权利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据此作出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与李某等分家析产纠纷的判决即对此作出了解释。
此外,法院还会综合当事人是否正实际居住在被安置房产,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或院落是否有翻建出资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安置房产的析产问题。
关于拆迁补偿款和临时安置周转补助费,需要根据腾退安置协议和腾退周转协议中对各项补偿、补助款的定义与解释,判断该款项是针对被拆迁房屋院落对原被拆迁人的补偿,还是对全体被腾退安置人的补偿,并据此分割相应款项。
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一与赵某分家析产纠纷,如果房屋腾退周转协议中约定的周转补助费是针对每人每月或针对一居室、二居室等进行支付,则该周转安置补助很可能被视为对全部被腾退安置人进行的补助,而非仅对原被拆迁人进行的安置补偿,即全体被安置人都应有权主张分割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