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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是什么?

发布者:石树洋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继承 |346人看过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的形式之一,是立遗嘱人为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而订立的录音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的录音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要求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做出见证,见证人与继承不能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在录音遗嘱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可以通过说明姓名、身份证号、与立遗嘱人的关系、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方式加以确认。同时,要在录音遗嘱中表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年、月、日,时间一定要至少精确到日期,不注明日期的录音遗嘱可能导致整个录音遗嘱无效。

制作好录音遗嘱后,要保存好录音遗嘱的原始载体,也不能对录音遗嘱进行剪辑。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录音遗嘱不同于录音对话,如果是在被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进行发问并偷偷录音,即使被继承人明确表示遗产由对话人继承,也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录音遗嘱是无效的。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继承法》就规定了录音遗嘱这种形式。但是,在实践里录音遗嘱是非常少见的,更多的是以录像遗嘱的形式表示出来。但是《继承法》并没有规定录像遗嘱这种形式,所以如果遗嘱已经制作完成,是以录像形式完成的,可以将录像遗嘱作为录音遗嘱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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