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相关法律问题。
说到夫妻共同财产,相信大家对这个词语并不陌生。如果问大家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都会回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如果再问大家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哪些呢,又有什么例外情形,可能很多人就没有办法回答的比较清楚了,接下来和大家具体进行分析。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那么双方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双方离婚之后取得的财产,以及一方去世之后在世的一方取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从财产的权属状态来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但是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并不一定非得登记双方名下,也有可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这项财产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虽然它的占有、使用的权益属于夫妻双方,但是实际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夫妻双方,那这样的财产依然不属于双方共同的财产。
再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上面我们说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实概括起来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的财产。听起来呢可能比较简单,但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仍然会经常出现很多人对一些财产的性质产生误解。
那么,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几种财产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认为那这套房子是我婚前的,我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依然应当属于我个人所有,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房子涨价那属于自然增值,但是房子的租金就属于收益,所以说房屋在婚后的租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很多人也认为那么婚后都是用我个人的收入进行偿还的贷款,该部分还贷就属于我个人的财产。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因为在婚后无论是哪一方所取得的工资收入,本身就属于夫妻共有,那么以这一项夫妻共有的财产去偿还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那想当然的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三,基本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两项内容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地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上面的情形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比较广,而且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在面对不同形式的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免造成误解或者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