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委托律师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代为起诉、答辩;调查、提供证据;出庭;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签署诉讼文书;申请撤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因此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