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圣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6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无名氏死亡。在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况下,肇事司机向法院交了“赔偿金”。之后肇事司机就该部分赔偿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理赔。保险公司不服,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审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主体应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及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法院不是赔偿权利人,肇事司机并未向赔偿权利主体支付赔偿金,该部分金额不应进行理赔,且肇事司机向法院交“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减轻刑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就该部分进行理赔。

保险条款一般约定详细且专业,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切莫想当然地认为应当理赔,如遇此类纠纷多咨询律师才能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