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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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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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者:王圣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7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员工违反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员工不服,在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拒绝上班,直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返还被处罚的利益,要求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本案仲裁庭除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外,驳回员工其他申请。员工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处罚权,判决返还员工被处罚的利益并为员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用人单位不服,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本案被发还重审。

用人单位的处罚权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约定和管理制度明确约定并公示的基础上,其处罚的合法性必须以用人单位有处罚权为前提,员工的违规行为必须经过明确书面告知,相关处罚必须依据合同或制度约定并送达被处罚员工;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工作交接及档案转出也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

用人单位务必完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处罚权的设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设置处罚权,更不能任意作出处罚决定。

劳动者要关于运用劳动合同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形要依法依约进行维权,切勿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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