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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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某与B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发布者:刘晨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322人看过 举报

2024-10-16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女,19841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某某,男,19836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o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C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o法定代表人B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o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A某某因与B某某、甘肃C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某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B某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C公司支付岗位薪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某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A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A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44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A某某B某某签订的《创始股东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2.A某某对公司成立后的章程内容与设立之初的约定不一致是知晓并认可的。

3.B某某已将A某某的投资款转入C公司账户,不存在未向公司转账的情况。

4.A某某要求解除《创始股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5.A某某主张的岗位薪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A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维持原判:驳回A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A某某负担。


律师名:刘晨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110371395 执业年限:5年 个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5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1620120********95 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