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o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oB生态林场有限公司
·C某某,女,1975 年 10 月 3 日出生。
·被告C某某代理律师:刘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1.合同签订
o2016 年 10 月 31 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新能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一),约定A公司为新能源公司位于白银市XX县B生态林场 5.5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应钢材 U 型支架 180 吨,货款 99.7 万元,支付方式等有相关约定,生态公司、C某某为担保方。
o2016 年 11 月 1 日,双方又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二),新能源公司从A公司购买前立柱 3904 个、后立柱 3904 个,货款 351360 元,生态公司、C某某为担保方。
2.合同履行及纠纷产生
oA公司按合同约定送货,但新能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2017 年 2 月 10 日对账,新能源公司确认拖欠货款 1330677.78 元、垫资成本 40322.85 元,之后仍未付款。
o生态公司对合同中其担保印章有异议,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合同中印章系伪造。
3.诉讼过程
o2018 年 11 月 20 日,法院作出(2017)甘 XXXX民初 XXXX号民事判决书,生态公司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又经过多次上诉、裁定等程序,最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330677.78 元。
2.判令被告新能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354306.98 元(暂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实际按逾期每天每吨 5 元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
3.判令被告生态公司、C某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新能源公司:伍某某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不是适格被告,生态公司等骗购材料未用于项目,不应承担合同义务。
·生态公司:C某某不是员工,对合同签订不知情,印章系伪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C某某:A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免除,律师代理费过高应调整。
法院判决
1.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30677.78 元。
2.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支付 2017 年 2 月 10 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 40322.85 元,并支付 2017 年 2 月 10 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拖欠的货款 1330677.78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
3.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6 万元。
4.司法鉴定费 9500 元,由被告B生态林场有限公司负担。
5.驳回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案件受理费 19965 元,由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刘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