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这一天必将在中国破产保护制度的发展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同日上午,为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及日后便于政府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是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破产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出管理人人选,设计管理人薪酬体系,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
2、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3、接受委托组织庭外和解;
4、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
5、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
6、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等事务。
二、个人破产条例设置对付老赖的“六大关卡”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
中国的国情真的适合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实施吗?这个制度是否会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在全国推行?对此,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设置了对付老赖的“六大关卡”:
(一)有劣迹,拒不受理
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劣迹”时,可以拒不受理。
(二)两年追查期
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包括对直系亲属的支付、交易、还债在内的转移财产行为,都属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三)三年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应当履行消费限制等法定义务,如发现存在此类行为或者隐匿、转移、损毁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或裁定其继续还债。
(四)豁免财产封顶
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五)限制高消费
法院可以做出限制申请破产人高消费的决定,在这期限内,不能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六)终生追责
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后,任何时候发现其有欺诈行为,意图赖账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之前的裁定,并对其重新清算。
归根结底,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的保障,而恶意逃债的“老赖”并不在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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