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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系列之十一 | 从29家区域性法院和政府文件看管理人刻章开户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公司法 |1648人看过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无。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无。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无。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无。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无。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二条【印章账户规定】预重整管理人可经人民法院批准刻制预重整管理人印章,开设预重整管理人账户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无。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无。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无。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无。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无。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无。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 行)洛中法〔2020〕68 号

第十三条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刻制印章,不单独开立账户,必要时,可设立共管账户。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无。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无。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无。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无。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第十条 【印章账户规定】预重整管理人不单独刊刻预重整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预重整案件不开设预重整管理人账户。

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可以该中介机构名义另设由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预重整期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汇入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无。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无。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无。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无。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无。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无。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无。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第十四条 【印章规定】临时管理人不单独刊刻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无。

28.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暂行规定

无。

29.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务操作指引(试行)

无。

——上述28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是否必须刻章开户:

  • 管理人原则上不需刻章开户,可由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设立由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仅郑州中院规定了预重整管理人可经人民法院批准刻制预重整管理人印章。

  • 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会刻制债务人业务章代章使用,开设共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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