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福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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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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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福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0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何XX,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XX返还定金20000元及罚金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从事五谷批发的原告王XX在实地到被告张XX所在地见面后,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双方微信确认,原告王XX向其购买2车65吨红花生且当日支付20000元定金。双方微信确认2019年11月17日发货。然后至今,被告张XX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处于失联状态。因无法到货,导致原告王XX无法给下家供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对其商业信誉也造成不良影响。上述事实,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对于销售批发多年经验的原、被告来说,清晰的知悉定金的内涵。为维护原告王XX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王XX各项诉求。

被告张XX辩称,花生米被告张XX给原告王XX准备好了,因为花生米降价了,原告王XX不要花生米了,让被告张XX卖了,是原告王XX违约在先,被告张XX不应该返还定金及承担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6日,原告王XX向被告交付20000元定金,订购65吨红花生,并约定红花生每吨10000元。原告王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张XX定金20000元。庭审中,被告张XX对于收到原告王XX定金20000元,订购65吨红花生,并约定红花生每吨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至今,被告张XX未将原告王XX订购的红花生65吨交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张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王XX向被告张XX交付20000元定金订购65吨红花生的事实存在,庭审中,被告张XX予以确认,故被告张XX应按照约定向原告王XX交付65吨红花生。被告张XX违反约定未向原告王XX交付65吨红花生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王XX要求被告张XX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王XX要求被告张XX支付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王XX违约在先,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返还定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200元,被告张XX承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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