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凯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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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帖】今年夏天,与物业公司的恩怨情仇

发布者:陆凯楠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1日|分类:消费权益 |744人看过

物业公司作为与每个居民日常生活接触最多的组织,其工作的落实情况,直接影响到每个居民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我们每天享受着物业公司有偿提供的各项服务,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一个管理人,却并未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甚至有时候在侵害业主权利。虽然很多时候,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件事,但这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现在,就让我们从法律的视角,谈谈物业管理服务中经常遇见的几个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物业公司到底是干嘛的,其性质到底是什么。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表述,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业主通过合同的方式,授权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不得从事除上述活动以外的活动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有些问题就可以得出答案。比如,最近很多人关注的,小区物业在小区内设立广告位并出租,是否合法?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是看物业公司的这个行为是否已经得到小区业主的授权,如果得到小区业主的授权,那么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另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将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纳入维修基金;如果没有得到业主授权,则当然地是一种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进行相应处罚。

  另外,如何看待部分小区物业由于其规模小或者其他原因,将分配给物业使用的物业用房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他人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根据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物业管理服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也就是说,该物业用房属于业主所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无偿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目的是更好的为小区业主服务,因而物业公司私自将该部分房屋出租的行为,明显与物业用房设立的目的相违背,也不符合法律贵姓,当然是违法的。小区业主如若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时向物业主管部分反应,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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