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冀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XX以对涉案纠纷其要和冀XX进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冀XX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冀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孔艳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