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
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
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
但是
如果有一天分手了
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的赠与
又该如何区别及认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赠与款项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方式、数额及用途、是否出于结婚目的赠予的财物,在不能达成婚姻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但恋爱中不以结婚为前提、出于礼节互赠的财物,是不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
对于双方恋爱期间,是否需要返还一方赠与的款项,具体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1、日常生活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子,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家具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