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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保全房产不被执行吗?

发布者:刘瑞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1999年,刘某与徐某结婚,婚后双方购买房产一处。2010年双方离婚,约定房产归刘某所有,并登记其名下。


2012年二人复婚。婚后徐某向案外人借款。2015年7月18日,徐某签署协议,确认欠殷某某款项共102万元。2015年7月21日,刘某与徐某再次离婚,并约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包括上述房产)均归刘某所有,各自欠款各自负责。


由于欠款到期未还,殷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徐某偿还欠款,并查封上述房产。


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认为上述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应停止执行。


争议关键点


房产到底是刘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被执行偿债?


法院怎么判?


形式上看,房屋似为刘某个人财产:房屋是刘某与徐某在第一次婚姻关系期间购买,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刘某个人所有。2015年离婚时再次确认房产为刘某所有。按这个逻辑,法院不能执行上述房产。


但经调查发现了三个特殊情况:1、离婚协议明确提及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处置;2、2015年7月18日徐某确认巨额欠款后,双方迅速离婚并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3、2015年年底,双方离婚后,共同将该房产对外出租,租赁协议仍由双方共同签署。尤其是,租期为13年而租金确实一次性支付,与通常做法不符,规避执行目的明显。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行为动机、目的和后果来看,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明显,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约定无效,上述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


炳瑞律师点评:


现实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夫妻欠债后,双方迅速办理离婚,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外一方承担。很多人误以为这样可以保全资产,避免重要资产被执行偿债。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欠债还钱不仅是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的价值底线。法律不会允许“欠债不还”的情况,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不仅不被法律支持,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本案案号:(2018)豫10民终3094号

关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由陈劲哲同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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