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开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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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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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司机全责,自己保险修车

发布者:熊开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167人看过


全责方未买商业险,无责方可否用自己的保险修车?

 

案例 

    2017120日,沈某驾车出差至汨罗市某镇,恰逢李某驾车借用对向车道进行超车,两车迎面相撞,造成了沈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李某仅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未购买商业保险。沈某则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后沈某车辆经修理,花费修理费约三万元。

沈某要求李某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李某称自己无赔偿能力,一再拖延,未予赔偿。沈某为保障自己权益,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平安保险公司则称此次事故李某负全责,财产损失理应由李某赔偿,一直未给沈某的车辆进行定损、理赔。

沈某无奈,将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平安保险公司支付沈某在本案中的车辆修理费。该案双方均无异议,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熊开瑞/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沈某的损失可以找谁主张?

沈某因维修车辆导致的财产损失,可以依侵权法律关系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但二者只能择一主张。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故侵权人李某应对被侵权人沈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沈某为受损车辆投保了车损险,那么依照沈某与平安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沈某有权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沈某损失后,可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向李某追偿。

随着我机动车逐年增多,交通事故也是越来越频繁。为了防范行车中的各种风险,律师建议车主购买商业保险,以此来分担风险,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本文刊载于《人民之友》,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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