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在承包某项目后,于2016年3月1日与老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双方约定:1、项目由老王全权负责施工管理,老孟不得干预;2、项目由老王负责出资,老孟无须出资;3、老孟不得以工程名义对外签订合同;4、老孟有权分取合伙项目利润的50%。
2019年6月12日,老孟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诉至娄星区法院,要求老王支付合伙利润80万元。庭审中,老王的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熊开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合同相对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应依据合同所达成的条款,即双方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依据达成协议的标题来判断。具体到本案,老孟在案涉合伙关系中不需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只享受分取项目利润的权利,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中,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劳动;共负盈亏;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故双方形成的并非合伙法律关系。
律师认为,老王与老孟之间形成的是典型的附条件的赠与法律关系,所附条件为该项目存在利润。因为在本案中,老孟享有分取项目利润50%的权利,却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即老王将财产无偿赠送给老孟,老孟表示接受,双方的约定完全符合赠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而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现实给付才能成立。因此,老孟与老王之间虽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老王并未给付老孟项目利润,故双方所达成的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老孟要求老王支付合伙利润80万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最终,老孟无奈撤诉。
律师提示: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审查合同条款,还要审慎分析合同相对方究竟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从而进一步判断该合同是否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否则,就有可能因对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认识错误,导致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进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