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富律师
王云富律师
四川-成都执业2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发布者:王云富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X,职务不详。

上诉人山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XX、刘XX、蔡XX、原审第三人四川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XX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云富,男,43岁,民进会员。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律专业,2002年取得司法资格,2003年加入四川盛豪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盛豪(天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40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