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云富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X,职务不详。
上诉人山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XX、刘XX、蔡XX、原审第三人四川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XX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