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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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或减少抚养费?需要提供什么依据?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467人看过


有当事人咨询:离婚时约定给孩子抚养费1000,现在根本不够花,想让对方增加抚养费可以吗?

也有人咨询:离婚时条件不错,承诺每月给孩子抚养费5000,但是现在自己经济困难了,想降低抚养费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足的话,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是否能够变更抚养费,关键是看是否有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谓必要性,就是指现有的抚养费已经不能够满足或者超出了被抚养人的客观需要,例如孩子原来需要一个月花800元,但是孩子上学了,需要每个月花2000元。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例如,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原来收入3000元,而其现在收入10000元,那么其就可以负担新增的抚养费。一般来说,只有具有了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证明材料: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我们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减少抚养费的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三、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以上是关于变更抚养费需要提供什么依据的简单总结,落实到实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再详细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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