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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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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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怎么要回来?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949人看过


原告小江在与被告小莉恋爱期间,赠予小莉小汽车一辆。双方感情破裂,恋爱谈崩小莉不拒不返还小汽车小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小汽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小江与被告小莉相识,慢慢接触之后发展成恋人关系。2015年原、被告签定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购买一辆小汽车,原、被告均不可再找其他伴侣,落款为老公小江、老婆小莉。次日,原、被告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车,价格为八万元,原告刷卡付款六万元元,被告取现付款两万元。该车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小莉。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致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未果,遂起诉至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内容来看,原告赠与被告车辆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时生效。原告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分手,结婚已不可能,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失去了法律效力,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财产已经失去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汽车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支付了六万元,原告应支付给被告。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小莉小汽车返还给原告小江,原告小江支付被告小莉购车余款两万元。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旅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准备结婚时所做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就,赠与方是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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