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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欠款10万+利息!

发布者:胡丰明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黑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四川XX律师

被告:沙X、阿X

审理经过:

原告黑X与被告沙X、阿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X、阿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沙X与阿X系母女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率20%,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末果,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原告通过中间人瓦XX认识被告沙X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通过本人卡号为:6230××××50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被告沙X指定的卡号为:6228××××4619,户名为木呷(系瓦XX儿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250000.00元,该笔转账实为由两笔同时出借给被告沙X的借款构成,分别为:(2021)川3435民初196号原告阿XX(系原告黑X的侄女)出借给沙X的本金150000.00元,和原告黑X出借给沙X的本金100000.00元构成,故该案的实际借款本金为100000.00元。2015年8月14日沙X分别向原告和其侄女阿XX出具借条,原告称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一年按照十个月计取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期为一年,故借款本金100000.00元加上一年利息30000.00元,一齐计入借款本金,共计130000.00元,被告沙X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亦载明:“今借到海惹以卡莫人民币现金130000.00元正(大写壹拾叁万元正)借期为一年,即2015年8月14日—2016年8月14日止。借款人:沙X,见证人:阿衣医生,2015年8月14日。身份证号码:沙XXXX,注:以交警队旁边的门市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沙X未履行过还款义务。2016年,涉及本案被告沙X的众多系列案件诉至本院后,2016年12月26日,本院以被告沙X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将本院已立案的涉及被告沙X的系列案件移送至甘洛县公安局。2019年11月17日,甘洛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侦查后认为沙X的行为不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应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沙X借款100000.00元,且被告沙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2.利息的计算问题;3.被告阿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4.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被告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X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


胡丰明律师,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司法部门工作经历,从事律师工作八年,长期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公司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洛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3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抵押担保、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