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9年11月08日|3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料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蒋**,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料店诉称,原告以经营建筑材料为业务,被告刘**为###公司装修工程的承包人。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截止目前,被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材料款8257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9405元(该资金占用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8257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共计101987.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刘**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向被告刘**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刘**支付货款8257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均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其次,.......。最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货款8257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82576.5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涂料店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