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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