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当夫妻双方仅有一套房产且均不愿出售时,法院的判决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遵循“协议优先”原则,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仅有一套房产的归属并非简单“二选一”,而是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若双方均主张所有权,法院可能组织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双方均拒绝竞价或无力补偿,法院可能判决拍卖、变卖房产后分割价款。但若房产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虽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需由获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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