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再主张工程质量问题,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通常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丧失以使用部分质量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索赔或要求修复的权利。不过,承包方仍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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