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表明工程质量达标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重要前提。若工程质量不达标,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并非完全无需承担责任。若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发包方原因导致,如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发包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承包方而言,若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并非自身原因造成,应积极收集证据,如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材料检验报告等,以证明自身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可与发包方协商,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责任归属。若协商和鉴定无法解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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