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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怎样理赔

发布者:王慧平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143人看过举报


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怎样理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仍然应当理赔。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6日7点30分,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当地商业街行使时,因为速度过快将汤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汤某之子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电话报警,但一直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汤某受伤住院后,共花费医疗费等1500余元。期间,保险公司派员到医院拍照并备案。几天后,邹某与汤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事故原因、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等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从邹某某与汤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可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未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汤某某与邹某某以书面形式达成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可以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成因。本案中,邹某某由于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将汤某某撞伤,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本案中,汤某某提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

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客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邹某某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导致行人汤某某受伤,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邹某某所驾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加之邹某某需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按照交强险赔偿规则,保险公司应在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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