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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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杨尚春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21人看过


对于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可以说这是劳动者,尤其是工人,百年斗争的结果。

我国法律对于工作时间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对上述法律规定简要的总结就是:一般情形,每天标准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特殊情形(第四十二条),不受(第十一条)限制。女职工要关爱,违规延长受处罚。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进行安排,除特殊情形,一般五天工作日,每天八小时;加班的话:其中四个工作日每天加班一小时,周六上班。

但是实践中,关于劳动时间,根据区域性、行业性、企业性质等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区域性上来看,一线城市对于劳动法时间规定的贯彻要严格于二三线城市,二三线城市好于县级城市。从行业特点来看,虽然各行各业都需要加班,但需要“超长待机”的行业还是比较明显的,据说,比较突出的以脑力为主的互联网行业,制造业通常根据市场的变化需要加班加点的也很普遍,有的制造类企业需要每天加班二三个小时,一个月休息两三天。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外资企业一般比较规范,中小企业不是太规范(以上特点并不是绝对的)。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基本上也是呈现出这样的特点。那么,就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法律和实践有没有调和的余地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能否就加班时间进行协商约定呢?

一:自愿加班协议是否有效?

1、什么企业想到“自愿加班协议”的?作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想马儿跑的快,又不想马儿吃草”的企业。通过要求劳动者被自愿加班的形式,从而不支付加班费。另一种可能是因为市场供求突然发生变化,法定的劳动时间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又不敢逾越法律的红线,需要通过自愿加班协议,寻求更为合法的方式。还有就是员工突然的离职,导致劳动人数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又不能够及时招聘到合适的员工等情况。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加班协议的认定主要还是倾向于无效。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加班,是否签订了超时加班的协议,用人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超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就应认定为无效。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还是要考虑员工的自愿性,不能一概而论。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高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最低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的需要。如果在保障员工最低需求的前提下,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考虑其有效性。

3、虽然一段时间“996工作日”甚嚣尘上,但作者认为法律对劳动时间的规定不会轻易的作出变动,作为百年斗争和人权保障的象征,法律需要保障弱势群体最低生命健康和休息的需求。无论在法律实践中面临多少问题,法律的底线不会轻易因此改变。但对于自愿加班协议,作者认为还是应综合考虑作出认定,主要应考虑需要加班的背景,员工是否真实自愿,员工是否可以随时退出自愿加班协议,安全巡查、规范指导是否到位,福利保障是否更合理,协议期限是否和加班背景合理一致等因素。如果企业举证不能,那么再认定无效。如此,也比较能够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另外,从法律的完善角度分析,能否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适当放宽限制,设定更为灵活的协商制度,值得思考商榷。

二、相关建议

1、人才储备

对于很多用人单位而言,最不愿意做的就是“人才储备”。用人单位都喜欢每招一个员工就能够“上手”,就能够直接创造出经济价值。但好的人才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在生产技术设备暂时无法更新升级的情况下,结合用人单位自身的情况,在生产实践中,对员工进行储备、培养依然是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比较优选的方案。

2、创新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管理制度同样是不可忽视的生产力,比如:科学的工序设置、合理的场地布置、科学的目标设定、详细的生产计划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但能够节约生产成本,还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我们可以对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做一个调查,其实,能够发现很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和其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的设计密不可分。“时间、地点、人物、设备、规则”这五个要素,都是需要考虑和有所创新的。

3、真心关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对立者。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企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他们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创造价值。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不仅需要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维持生计,更需要得到尊重、成长关爱。尤其在专业化高度分工的时代,劳动者很难实现跨专业流动,劳动者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也是积累专业经验成长的过程。企业只有做到真正的关爱员工,才能够共同的为这个社会创造价值。

有的一些企业整天是在考虑着如何“套路”员工,如此又如何能够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呢?整天“磨洋工”,对员工和企业而言,都是一种损失,对社会而言,更是一种共同的损失。

 

(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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