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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诉梁某、黄某标、黄某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发布者:祝学贞|时间:2024年03月11日|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华向萧某借款,借款与利息尚未偿还。但因黄某华已经去世,萧某委托本人为其代理、维护权益,追讨借款。我代理萧某,对黄某华的妻子梁某、黄某华的儿子黄某标、黄某枝提起诉讼。

在分析研判案件过程中,由于察觉到黄某华名下尚有一些财产,于是我方向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请求追加东莞市横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协助处理被继承人黄某华在第三人处享有的股权。此外,我还向法院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以查明位于横沥镇某村民小组 47 号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是否属于黄某华。

我方主张,被告梁某是黄某华的合法妻子,被告黄某标、黄某枝是黄某华与梁某的婚生子,他们作为黄某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对原告萧某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我提出代理意见,要求三名被告协助处理黄某华对位于横沥镇某村民小组 47 号土地及房屋50%的份额以清偿案涉债务,同时要求第三人协助处理黄某华在第三人处享有的股权。

法院认为,黄某华的遗产包括其在第三人处享有的股权,及位于横沥镇某村民小组 47 号土地及房屋50%的份额。由于黄某华的儿子皆主动放弃遗产继承,在现有无人继承遗产清偿债务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应从被告梁某、黄某标、黄某枝及第三人东莞市横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保管人身份确定其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三名被告协助处理黄某华对位于横沥镇某村民小组 47 号土地及房屋50%的份额以清偿案涉债务,同时第三人协助处理黄某华在第三人处享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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