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文翔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翔,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翔到庭参加诉讼,刘**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偿还何**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4383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为2438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7日,刘**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何**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向何**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9年7月10日前归还全部本金,若未能归还,应当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日,何**向刘**转款10万元。现刘**未按时还款,故何**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7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何**现金10万元。此款定于2019年7月10日前归还。此借款2019年7月10日前归还免收利息。若7月10日后归还,按月息2%从借款日算起。借款人处签有“刘**”并捺有指印。
2019年5月7日,何**向刘**转款10万元。
另查明,何**起诉当月(2021年1月)的一年期LPR为3.85%。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转款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向何**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何**向刘**转款10万元,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条》载明“此款定于2019年7月10日前归还。此借款2019年7月10日前归还免收利息。若7月10日后归还,按月息2%从借款日算起”,刘**未按约定还款,何**诉请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当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何**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