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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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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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婚约财产

发布者:杨丽娟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79人看过

  【案情】

  陈某与杨某是一对情侣 ,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车某先前注册的淘宝店共同经营网店生意,并注册了QQ网店,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收入均由陈某管理。在恋爱期间,2013年3月10日,两人以双方的名义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按照本地的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但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陈某认为该房屋系其全额出资购买(首付及房贷均由其支付),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杨某要求署名购买的房屋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应当属于婚约财产。

  现杨某未与陈某结婚,陈某认为杨某应予返还,即该诉争房屋应属陈某个人所有,故诉至法院。

  【争议】

  对于陈某的婚约财产之诉能否获得支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陈某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两人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大部分是出自陈某的个人账户,故该房屋应当定性为婚约财产,现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依法有权请求杨某返还房屋份额。

  另一种认为:陈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该房产已经登记在两人的名下,且购买房屋的资金都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该房产应是双方共同共有,并非是婚约财产。

  【法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该案例涉及同居期间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问题。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民法中,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没有条件的给予被赠与人,被赠与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但有些赠与行为是附带一定条件才会发生的。给付彩礼行为就是一种附条件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婚约财产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都是因为存在着婚约这种法律关系,随着男女双方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归于消灭,被赠予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原因,故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

  但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虽有婚约,购买房屋确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是否属于彩礼要基于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并且按照民风和习俗形成了给付彩礼的风气和惯例。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本地并没有形成上述给付彩礼习俗的风气和惯例。从陈某、杨某居住和工作的具体情况来看,也并非处于彩礼问题大量存在的农村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陈某未举证证明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曾作过事先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其出资和登记行为系其非自愿而迫于压力作出。在陈某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只能视为其是自愿给付无附加任何条件的,故应认定登记在原、陈某双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自2012年中旬同居后,一直共同经营淘宝网店及QQ网店,且从双方的QQ、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自分手后有讨论过双方的财产如何处理。陈某也承认在经营淘宝网店过程,双方有较为明确的分工,以个人名义注册及经营的网店,相关支付宝、银行卡关联均由一同一个人身份绑定,但这并不一定应认定这个网店经营系其个人所有,故并不能认定陈某个人的首付款、装修款为其个人收入。原告将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营淘宝店的收入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系双方的共同财产,从根本上说,这房屋并非系陈某赠与杨某的,故该房屋非婚约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的关键性在于同居期间在陈某个人名下的财产实质上是二人共同财产,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并非婚约财产,陈某请求确认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同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法律建议】

  1、在这个安全感极度匮乏的社会,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保护下行事,有很多人因为缺乏法律或过于依靠感性抉择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虽然本案杨某最终得到了保护,但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如此幸运。

  2、那些以为办了婚礼酒席才是结婚的人们,还有那些为了买房、拆迁而离婚的人们该醒醒了,只有结婚证才是你最大的法律保障!(看了东哥的《我们的爱》应该知道小三怎么一步步让男女主假离婚上位的吧)

  3、彩礼作为民间习俗,法院裁判都会考虑,一些数额较大或特别明确说明为彩礼的以结婚为条件附赠的财产,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被全部或部分返还。此前,本律师经办过一名以结婚骗彩礼为职业的案件,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发生了事实的婚姻关系,也会因此而部分返还财产,最后没有追究该女子的刑事责任已属侥幸。

  4、最后劝诫大家不要随意与人同居,同居期间财产关系一定要处理好,恋人之间财务状况难以说清,还有许多为另一方签订担保、借款或其他协议导致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笔者后续会更新!

  【后文】每天坚持做一件事,一年后你会为自己的坚持感到很有成就感!每天学习一点法律常识,时间久了你对生活会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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