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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常见问题科普(债务篇)

发布者:李伟源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464人看过

上期文章科普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法律知识,此次就共同财产的对立面,即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科普。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简而言之,可认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

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者虽然都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共同财产有类别的区分,不属于规定类别中的财产,即便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共同债务不论其形式和种类,对于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共同生活,则可以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婚姻发生破裂后债务如何分割

婚姻破裂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割,且分割方法一般由夫妻双方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协商确定。但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即便进行分割,夫妻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全额债务,债权人有权无视夫妻两人对于债务分割的约定。但如果一方承担的债务比例超出此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比例,可以向对方追偿自己超额支付的金额。

 

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误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看债务产生原因是否是为共同生活,但该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士而言,经常会对此产生误解,因此此处例举几种容易产生误区的情况,以减少各位读者的误解。

1、对于婚内一方单方产生的借贷,如信用卡借款、个人借款等,即便另一方配偶不知情,只要该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婚内为解决买房问题或者发生了重大疾病等情况,丈夫(或妻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进行了借款,即便另一方不知情,该借款仍然认定为共同债务。

2、对于婚内一方单方产生的借贷,如信用卡借款、个人借款等,如果其用途是个人使用,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该笔借贷系事先经过另一方配偶同意的,应认为定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内丈夫(或妻子)经另一方配偶同意,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借款,但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被单方挥霍一空,此种情况下,该笔借款仍然认定为共同债务。

3、对于婚前产生的借贷,如果其用途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同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前男方(或女方)对外借款,而该笔借款用于购置婚房,则双方结婚后,该笔债务从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纠纷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多发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抚养权,现已就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法律知识进行了科普,下期将对婚姻纠纷中最后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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