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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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起诉状

发布者:孙志强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0人看过

原 告:*** 男 汉族 无职业,学习婚姻。住大 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被 告:孙*艳 女 汉族 生,无职业,住 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地点双方协 商当庭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月7月1日在沙河口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 (张*晨)随母亲居住,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只在口头上约定, 调解书上并未体现,但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阻止原告探视女 儿(张*晨),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孩子的 成长留下了隐患,对婚姻看法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二份;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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