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男 汉族 无职业,学习婚姻。住大 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被 告:孙*艳 女 汉族 生,无职业,住 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23号1-3-1。 身份证*** 电 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原告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时间为一天,地点双方协 商当庭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1月7月1日在沙河口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女儿 (张*晨)随母亲居住,对于探视权的问题双方只在口头上约定, 调解书上并未体现,但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阻止原告探视女 儿(张*晨),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孩子的 成长留下了隐患,对婚姻看法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 双方的子女。”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二份;
此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