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公交调度室附近的车棚,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未拔走钥匙的1辆白色电动车盗走后交给其妻子刘某使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53元。2019年6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程某抓获归案。所盗电动车已由公安人员追回后发还给被害张某钱。被害张某钱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三个月以上至五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