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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案件

发布者:刘莉莉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1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A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天,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B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

被申请人:C。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A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B有限公司、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B有限公司、C价值相当于600000元的财产,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额度为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B有限公司、C价值相当于6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已保全财产被转移导致损失的风险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654元,申请人广州市A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27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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