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某乙、赵某甲于2004年5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6月24日生育一子赵岩。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泰富长安城M3栋4单元101室房产,并向案外人赵秀玲、赵勤(系赵某乙的父母)借款31万元,至今未偿还。另,赵某甲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婚生子赵岩由赵某乙抚养。双方均认可哈尔滨市道外区泰富长安城M3栋4单元101室的房屋现价值70万元,并有14万元贷款未偿还,赵某甲同意在赵某乙给付房屋一半房款的前提下,房屋归赵某乙所有。一审法院判决:一、赵某乙与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赵岩由赵某乙抚养,赵某甲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9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45号M3栋4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权证外二字第0901043609号)归赵某乙所有,赵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甲房屋折价款28万元;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31万元,赵某乙负担15.5万元,赵某甲负担15.5万元;五、驳回赵某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
再审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某甲、赵某乙向赵某乙父母借款31万元是否已偿还完毕。赵某乙为证实外债未能偿还提交了欠据、还款计划及赵某甲书写的“玩(晚)不过10天环(还)你钱”的说明,赵某甲对欠据及还款计划无异议,但对“玩(晚)不过10天环(还)你钱”的说明有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该说明形成于2014年4月5日,但在原一审时证人秦晓慧证实此还款计划中的“4月5日清明节”几个字是其所填写的,故可以认定“玩(晚)不过10天环(还)你钱”的说明在形成时并没有具体日期,而秦晓慧系赵某乙母亲的邻居,仅凭其所作证词即认定说明的时间形成于2014年4月5日证据不充分。赵某甲为证实已全部偿还外债,提交了“老太太的钱以(已)还清。收款人赵某乙,2012年4月10日”的收条,此收条签名系赵某乙所签,但其他内容并非赵某乙所书写,对此赵某甲亦认可,即说明收条在形成时亦未填写具体时间,故赵某甲以此证实已不欠外债的理由亦不充分。
赵某甲申请法院调取了赵某乙银行帐户的往来,证实2012年4月5日及2012年4月l0日赵某乙帐户内先后存入28万元和2万元,并于2012年5月21日向赵某乙母亲的帐户转款20万元,赵某乙在庭审中亦认可向其母亲转账的目的为偿还外债,虽然赵某乙称后又将该款取回,但此系另外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可以认定赵某甲、赵某乙已偿还外债20万元,尚欠外债为11万元,原审法院对此部分认定的事实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