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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再婚且双方都有子女应当酌情认定扶养费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75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珍与被告李某山于2003年8月11日在台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前原告有2名女儿,被告有3名子女,原、被告再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2020年9月,原告因身体原因到台安县爱心养老院生活,每月支付养老费1200元,并支付了2020年取暖费500元。被告由其儿子接回家赡养。原告每年收入为2000余元,被告每月工资为3200余元。

一审法院观点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独自在爱心养老院生活,其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被告作为原告之夫,应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的诉请有理,该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已至耄耋之年,且体弱多病,也需要人照顾,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身体状况、原告的经济能力及原告的两名女儿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等因素,该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二审法院观点上诉人陈某珍主张上诉人李某山每月应给付扶养费1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因年事已高,身体有恙,分开生活,分别由各自子女照顾,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仍需履行,上诉人李某山同意每月给付扶养费,但就给付数额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珍无退休金,有两个女儿,上诉人陈某珍每年土地租金等收入为2000余元,上诉人李某山每月工资为3200余元,上诉人李某山1941年出生,已至耄耋之年,上诉人陈某珍亦认可上诉人李某山身体存在老年病,需要医疗费用支出,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身体状况、上诉人陈某珍的经济能力及子女情况,酌定500元扶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如日后双方当事人情况发生变化,亦可到法院诉讼请求增加或减少扶养费金额。

关于扶养费给付起始日期一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扶养费合计1500元不应支付,因当时双方还在一起生活,不应给付抚养费,并一致同意抚养费从2020年9月份予以给付。故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因事实依据不充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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