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基本案情: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0年2月19日生育一女名叫陈某乙,2013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名叫陈某熙,2020年9月9日在大荔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3民初282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婚生子女陈某乙、陈某熙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陈某乙、陈某熙自从原、被告离婚后一直随姥姥(即被告的奶奶)共同生活,被告及其父母长期不在家,生活模式是姐弟二人一起结伴上下学、互相照顾。
另查明,离婚后被告将原告之前为孩子报的兴趣班全部停止,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且被告在本院执行局因债务问题拖欠多期案件款,尚未偿还完毕;据陈某乙陈述,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吓唬孩子陈某乙,将原告给孩子陈某乙买的衣服烧毁,因看见孩子陈某乙与原告用手机联系,将原告给孩子陈某乙买的手机也摔坏,现在陈某乙见到被告就害怕。
法院观点: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陈某乙由被告抚养,现原告诉请变更陈某乙抚养权,主张孩子陈某乙随原告生活。本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具体到本案中,首先陈某乙已年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且在两次的谈话中逻辑思维清楚,明确表示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其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陈某乙对被告的一系列行为怀有惧怕抵触情绪,继续这样下去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最后,目前被告有多起案件未执行终结,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尚未履行。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孩子陈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符合孩子的意愿。原告诉请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根据大荔县人均生活标准被告需支付孩子陈某乙抚养费每月300元。
二审法院观点: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党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在大荔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23民初2824号民事调解书,该协议约定婚生子女陈某乙、陈某熙随陈某甲生活,由党某某承担抚养费。后党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求陈某乙归其抚养。二审中,陈某甲向本院提供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党某某负有外债不适合抚养陈某乙。党某某辩称,该笔债务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已与债权人达成了协议,该款已清偿完毕。本院经审查,该笔债务系2013年10月所借,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党某某生活现状不适合抚养孩子。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变更陈某乙由党某某抚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