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基本案情】
夏某某与黄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生育一子黄某甲。2012年夏某某经诊断患有狼疮性肾炎Ⅴ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2013年2月黄某与夏某某分居,夏某某携黄某甲在老家依靠其父母生活。2019年2月黄某甲经诊断患有左肾积水疾病。黄某自2013年2月与夏某某分居生活以来,明知妻儿患有疾病,至今未分担夏某某、黄某甲母子生活及医疗费用。夏某某和黄某甲提起诉讼,分别要求黄某给付扶养费、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黄某在妻儿患病后,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判决黄某给付夏某某相关医疗费、支付黄某甲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家庭既是个人情感的港湾,也是最小社会单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婚姻法、民法典始终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黄某在妻儿患病后,一走了之,不仅没有想方设法治疗妻儿的疾病,给予情感的慰藉与关怀,而且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家庭义务。既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通过裁判要求黄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黄某行为的道德谴责,起到了很好的社会风尚引领作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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