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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9人看过


一段感情破裂的婚姻,

  一对矛盾不断的夫妻,

  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会判离吗?

  案情简介

  李瑞(男方,化名)和陈舒(女方,化名)通过同学聚会相识相恋,2013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芳(化名)。

  婚后生活中,李瑞和陈舒经常发生矛盾,并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2019年3月,李瑞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该判决于2019年8月15日生效。

  之后两人关系并未缓和,仍然分居。小芳一直跟随陈舒生活。

  2020年11月,李瑞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小芳归其抚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陈舒不同意离婚。

  2021年3月

  福田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

  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虽然被告仍不同意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目前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 关于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同时考虑双方及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本案中,婚生女小芳自出生起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法院认为,尽量不改变孩子目前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较为适宜。

  因双方分居后,原告并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之后的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孩子在深圳生活的实际需求,法院判令原告应自2018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小芳的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子女的接触以及亲情的培养主要依赖探望得以实现,正常、合理的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可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一次一天,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被告应予以配合。

  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

  1、原告名下有一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该车辆,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车辆无抵押贷款,目前价值5万元,双方一致同意该车辆产权归原告所有。考虑到被告是女方、婚生女小芳由被告抚养等情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原、被告按照40%、60%的比例对该车辆进行分割,判令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支付被告车辆补偿款3万元(5万元×60%);

  2、原告名下有存款5万元。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向被告补偿2.5万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综上,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瑞与被告陈舒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小芳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芳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5万元原告应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小芳2021年4月之后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每周可探望婚生女小芳一次,一次一天,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被告应予以配合;

  四、原告名下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款3万元;

  五、原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存款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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