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超过18周岁,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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