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几个客户咨询遗嘱的问题,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位老人。
老人姓张,老人称和前妻生了三个儿子,婚后因为和前妻没有什么共同语言,加上性格不合,终于在自己快六十岁的时候结束了这段婚姻,当时是协议离婚,老人把家里的两套大房子给了前妻和三个儿子,自己留了一小套两居室。自从离婚后,前妻对自己不闻不问,三个儿子一年也就见一两次,老人心里多少有些孤独,本来还以为自己一辈子就这样一个人过了,谁曾想后来又遇到一位王大妈。王大妈中年丧偶,一直没有再婚。自从认识王大妈后,她对自己特别好,照顾饮食起居不说,平日里嘘寒问暖,让张老汉的心又暖和了起来。张老汉退休工资不高,但是和王大妈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王大妈只有一个女儿,张老汉也把她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看待。
老人称之所以来咨询遗嘱的事情,是因为前几天看cctv12,看到一位老人把遗产给保姆的事闹上了新闻,老人心里想着,自己有一天也要面临这些问题,所以想提前来问问,让自己心里有点数,另外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想问问律师有没有法律效力。
说到个人立遗嘱的问题,《继承法》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分为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以下分别简要说明各种遗嘱的问题。
一、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次公证,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才能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1981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张阿凤的遗嘱公证,其中有关处分张阿金应继承张福海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法律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一种最“方便”的遗嘱形式,但是实践中,自书遗嘱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比如形式上有瑕疵,遗嘱没有签名或者日期、或者表达不规范、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并非遗嘱人亲笔所写,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书写时,应尽量言简意赅,用词准确,不要出现不必要的遗漏,也不要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写到遗嘱中去。
三、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是实践中经常出问题的一种遗嘱形式。代书遗嘱不是本人书写,因此代书遗嘱由执笔人书写完成以后,一定要由本人签名。关于见证人的问题,《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经常有人找自己家的亲戚来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四、 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设立遗嘱,共有的原则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内容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每一份遗嘱的背后,都有着遗嘱人的最后一份寄思和托付,无论遗嘱的形式如何,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后人都应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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