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夫妻除了许诺外,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
那么“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事件经过
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后,两人立下“婚姻财产忠诚协议”,约定表明:今后双方因出轨从而造成婚姻破裂,过程方一次性支付50万元。
婚后两年后的一晚,男方袁某与异性在某酒店的开房记录被其妻郑某发现,故郑某向法院起诉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两人结婚立下的“婚姻财产忠诚协议”,要求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只判定袁某向郑某5万元的赔偿金,为什么?
律师普法
上述案件中,两人签署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请求的一种赔偿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定没有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为何最终只判了5万元的赔偿金呢?
因为袁某是名货车司机,收入与协议中的50万元赔偿金不符合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故法院根据袁某的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并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要求袁某向郑某赔偿5万元。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忠诚协议”都有效。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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