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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发布者:长沙专业婚姻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192人看过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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