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老姑娘与吕某生、吕某英、吕某发、吕某英、吕某莲系母子、母女关系。赵老姑娘与丈夫吕志有(1980年9月死亡)共生育子女6人,并将他们抚育成人。目前赵老姑娘靠已故丈夫单位每月162元救济金、生活补贴8元和吕某生、吕某英、吕某发、吕某英每人每月给付35元赡养费生活。长期以来,赵老姑娘与吕某发居住在一起。2000年3月27日赵老姑娘在家不慎跌倒骨折,经医院治疗后,目前在家休养,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暂由吕某发和吕某英轮流护理。2000年4月27日,赵老姑娘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生、吕某英、吕某发、吕某英、吕某莲每月承担赡养费人民币50元和解决骨折后的护理问题。对此,吕某生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至人民币50元,关于赵老姑娘的护理问题,只同意去赵老姑娘居住处护理,不同意另行支付护理费及补付赵老姑娘骨折后的护理费。吕某英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至人民币50元,希望赵老姑娘去老年护理院,每月开支人民币1000余元,该项支出可由吕某生、吕某英、吕某发、吕某英、吕某莲分担。吕某发辩称,同意吕某英的意见,不同意吕某生、吕某英、吕某英、吕某莲上门护理赵老姑娘,要求吕某生、吕某英、吕某英、吕某莲以市场价每月人民币500元补付护理赵老姑娘的费用。吕某英辩称,同意增加赡养费至人民币50元,有关赵老姑娘的护理只同意去赵老姑娘居住处护理,不同意支付护理费及补付赵老姑娘骨折后的护理费。
主要争议焦点:如何护理及赡养费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评析: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被上诉人赵老姑娘现年老有病,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故对其要求子女按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50元及承担护理费之请求,从合法合情合理角度及吕某生、吕某英的给付能力等因素出发,吕某生、吕某英、吕某发和吕某英自2000年7月起各自按月给付赵老姑娘赡养费人民币50元。二、吕某生、吕某英、吕某发和吕某英自2000年7月起各自按月给付赵老姑娘护理费人民币100元,吕某莲应自2000年7月起给付赵老姑娘护理费人民币50元。三、吕某生、吕某英应给付赵老姑娘自2000年3月27日至6月护理费各人民币300元;吕某莲应给付赵老姑娘自2000年3月27日至6月护理费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