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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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驳回对方起诉

发布者:马寅井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9日 4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Z,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M,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井,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Z与被告M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Z被告M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寅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Z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份,被告M联系原告,表示其急需资金周转,并以此为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在2020年6月29日,分两次向被告M转账30000元。现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M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双方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29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M转账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转款凭证、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及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用途的,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Z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Z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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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