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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242人看过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200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游某、黄明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中止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王某伙同王某甲等多名男子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陈某强行带至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店关押。期间,王某甲等人对陈复某进行殴打,将陈复某身上的530元及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抵押债务,并逼迫陈某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同月30日凌晨4时许,陈某得以离开。同年6月19日,民警将龙某、王某抓获归案,并在龙某处起获上述手机。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王某非法拘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查明,陈复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再据陈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查明,被告人龙某的亲属已经赔偿陈某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9000元,陈某对龙某、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等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且致一人轻微伤,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龙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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