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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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

发布者:黄明莉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33人看过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性,大学本科文化,韩国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明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号牌的机动车从深圳市南山区海上世界行驶至南海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04mg/ml。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护照、驾驶证、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声明等书证;2.民警陈某、柴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2.其行为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3.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良好,在深圳有固定居所且一直在中国从事社会福利工作;4.被告人李某系危险驾驶,非暴力犯罪且有叫代驾,主观恶性小;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汉俊(LEEHANZUN)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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