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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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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如何去争取

发布者:赵越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266人看过

现如今“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也是我们公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我们在选购爱车时,往往会考虑车辆的安全性、操控性及舒适性。尤其是二手车,同款同年份车型事故车辆(中重度)相较于无事故车辆,其交易价值要低得多。为什么呢?众所周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中重度),虽然进行了修复,但是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外观及舒适性等多多少少都会产生影响,车辆因发生事故产生贬值。那什么是车辆的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几乎每一起交通事故车辆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贬值,这种贬值损失怎么去评定?侵权方的保险公司会赔吗?如果诉至法院会得到支持吗?笔者略表一二。

一、 车辆的贬值损失需要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去评定

车辆的贬值损失到底有多少,不能仅凭一般市场交易经验来评判,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要经过鉴定评估来确定相应的贬值损失。

1、   单方委托鉴定评估(诉前委托鉴定评估)利与弊

(1)单方委托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有公安交管部门委托。

根据上述规定,被侵权方是可以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被侵权方根据该评估意见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车辆贬损,不履行的可将该评估意见作为证据诉之法院。

(2)单方委托(诉前委托)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或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诉至法院,侵权方对单方委托的评估鉴定意见不认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且法院委托鉴定的证明力或公信力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这样如果两次鉴定评估不一致的,被侵权方的单方委托将很有可能被推翻。

2、法院委托(诉中委托)利与弊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意见除非有上述情形,否则法院会认定其证明力,但是在车辆贬损案件的请求中法院很多情况下是不启动鉴定评估程序,也就不支持贬值损失。

二、贬值损失由侵权方承担,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只赔偿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或者车损险条款都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拒赔的。因此,通常情况下车辆贬值损失是要向肇事方索赔。

 三、什么情况下的车辆贬损,法院会有可能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结合北京司法判例及笔者办案经验,车辆贬值的损失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关于车辆贬损费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1、被侵权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

2、受损车辆应属于新车或使用年限不到一年的准新车,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年内的车辆也可以争取。而使用多年的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法院一般不支持;

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严重,且是关键部件受损。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舒适性;

  

4、车辆购买价值较高,发生交通事故后,售价高的车辆,即使修复完成,恐怕贬值损失也是巨大的,所以,获得法院支持车辆贬损费的概率也就越大。 

所以被侵权方存在车辆贬值损失情况下、如果想诉至法院,最好提前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代理,避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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